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283执54号之一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汪洪云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40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户名:庄河市人民法院
账号:34×××78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靖翊
联系人:林晓龙联系电话:0411-8972****
本院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3号邮编:116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