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梧桐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969342620。
法定代表人:王力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本金5454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执行费72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83执54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