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28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辽028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加工费344.8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8元。执行费385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83执282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