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与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3执30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焉世峰,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系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比尔森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第37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加工费2590000元及利息62458元,诉讼费165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2909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