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72民初1217号

起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7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潜水员及技工工作费用、差旅费、设备租赁费、拖车费等共计695310.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海底生物及地质采样调查项目探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域进行海底生物及地质采样工作提供潜水采样服务和专业潜水设备协助服务;潜水员、机电员、设备费率标准、潜水津贴、以及潜水设备的租用价格;产生的相关住宿费、租车费、机票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实报实销;人员、设备全部返回基地后原告制作结算单交付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后一周内审核确认;被告在工程结束后,及时安排支付相应款项。2019年4月24日,原告依约派遣4名潜水员及技工以及全套潜水、减压仓设备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牛岩岛海域进行海底生物及地质采样工作,工程于2019年5月7日结束。项目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支付朝鲜考察项目工程费用的催办函》,详细列明此项目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差旅费用845310.5元,扣除已经收到的15万元订金,剩余应付款为695310.5元。被告确认工程时间、人员安排、费用标准和结算总价无误,但称该项目工程是其受第三方委托,委托方尚未向被告付款,恳请延长付款期限,如果逾期的话,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综上,原告认为其已按约提供服务及设备,但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被告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的《海底生物及地质采样探查合同》的内容看,本案系被告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域进行海底生物及地质采样工作需要,由原告提供潜水采样服务和专业潜水设备协助服务而引起的海洋勘探开发利用合同纠纷。因该合同履行地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域,且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依法不属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蔡墨

书 记 员  杨璐菲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