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72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5773D。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德隆大街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88DT9B。

法定代表人:刘万芹。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海洋勘探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7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费用695310.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到相关行政部门查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方式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斗融合通信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如下: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其名下无登记不动产、车辆、船舶、渔船、证券、网络资金等。其公司亦不在公司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予以公示。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