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0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月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瑾君
代书记员 陈伟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