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0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月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瑾君

代书记员 陈伟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