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民终1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大坝码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7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7)湘10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6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6257元,合计12514元,由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程
审判员***
审判员廖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谷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