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361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8G1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7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577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