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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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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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215号
原告资兴市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信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资兴市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江湖属于长江支流湘江流域可通航湖泊(水域),本案应属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海事案件。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海商合同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本案中,合同履行地资兴市东江湖属于长江支流湘江流域可通航湖泊(水域),在该水域发生的海商合同案件,系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智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富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