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案,(2015)资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资兴东江湖水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主张其与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江湖“8.9”沉船救助(打捞)工程补充合同》、《东江湖“8.9”沉船救助(打捞)第二次补充合同》是受欺诈以及身处危难状态的产物,要求撤销该两份补充合同并返还打捞作业费、调遣费。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两份补充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迳行判决认定存在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二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厦闽潜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谷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