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78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5022XP。
法定代表人:高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36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B座8楼0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4999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4.86元、财产保全费1202.43元,合共2717.29元,由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