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78号
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墅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B座8楼08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6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4115883900351312729,担保金额为16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6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2.43元,由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