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385022XP。
法定代表人:高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361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B座8楼0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4999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恒丰华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2×××35的银行存款13648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3月12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水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2×××35的银行存款1364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