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3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日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361Y,住所地宜兴市***分水新达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9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兴市华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万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婧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