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7民终1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春龙路8号科工贸2号楼4层4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驻伊春办事处服务中心售后工程师,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万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万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万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主张支付71个月的双倍工资170400元、年终奖2000.元、工资收入损失1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判决支付***71个月的双倍工资,适用法律错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给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支持***年终奖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支付工资收入损失1200元,适用部门规章错误。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伊劳人仲(2018)第19-1号裁决书第5项和伊劳人仲(2018)第19-2号裁决书第2、3、4、5、6项。即要求哈尔滨万博公司履行给付原裁决中的两个月工资4800元,报销工作产生费用2946元,支付年终奖2000元,支付工资损失赔偿1200元);2、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100元;3、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的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5050元;4、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支付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的71个月的双倍工资计170400元;5、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按哈尔滨标准为***补缴6年的五险一金;6、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支付6年的劳动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7、判令哈尔滨万博公司给付***6年应得的出差补助及工程补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10日,***应聘到哈尔滨万博公司担任伊春地区售后维修服务人员,从事售后维修工作,月工资2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2018年2月23日,哈尔滨万博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微信的方式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1、关于***请求履行给付原裁决中的两个月工资4800元,报销工作产生费用2946元,支付年终奖2000元,支付工资损失赔偿1200元。(1)因双方均认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拖欠2017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报酬也认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请求支付两个月工资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2)因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工作产生的2946元报销费均予认可,故对***请求给付工作产生的报销费2946元,本院予以支持;(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终奖作为哈尔滨万博公司激励员工的一种行为,应视为给予员工的奖金。且***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往年的年终奖均已发放的金额为2000元,故对***请求给付年终奖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哈尔滨万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给***造成损失,故对***请求给付工资收入损失1200元(4800元×25%),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100元(4175元×6个月×2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12年1月10日应聘到哈尔滨万博公司工作,2017年12月29日,哈尔滨万博公司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年限5年零11个月。哈尔滨万博公司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故哈尔滨万博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8800元(2400元×6个月×2倍)。3、关于***请求哈尔滨万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5050元(4175元×6个月×2倍×50%)。根据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发(2017)87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废止,***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请求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71个月的双倍工资计17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哈尔滨万博公司工作5年零11个月(共计71个月),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院支持***71个月的双倍工资170400元(71月×2400元)。5、关于***请求按哈尔滨标准为其补缴6年的五险一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无论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的该项诉请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范畴,所以,***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请求支付6年的劳动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因***未向本院提交其岗位认定及发放标准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请求给付其6年应得的出差补助及工程补助。因***未向本院提交哈尔滨万博公司必须向其支付出差补助、工程补助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判决:一、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两个月工资4800元、工作报销费用2946元、年终奖2000元,工资收入损失1200元、经济赔偿金28800.00元、71个月的双倍工资170400.00元,合计210146.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哈尔滨万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己在哈尔滨万博公司工作多年,双方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哈尔滨万博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哈尔滨万博公司给付***拖欠两个月工资4800元、年终奖2000元、工作报销费用2946元、工资损失1200元、经济赔偿金28800元正确。哈尔滨万博公司对一审判决给付71个月的双倍工资170400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哈尔滨万博公司没有在用工满一个月内与***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次日即2012年1月10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即26400元(11X2400元)。一审判决给付71个月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哈尔滨万博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个月工资4800元、工作报销费用2946元、年终奖2000元、工资收入损失1200元、经济赔偿金28800元、11个月双倍工资26400元,合计6614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