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监4号
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春龙路8号科工贸2号楼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黑070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