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初65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春龙路8号科工贸2号楼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万博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