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执他1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王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502执1667号,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四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阳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照铜 审判员  关 淼 审判员  张绍方
法官助理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