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

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505号
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481016C。
法定代表人:陈凌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利,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1591692W。
法定代表人:周元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50元,减半收取443.75元,由原告重庆沃尔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蒋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