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道金科中央公园城29栋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工业集中区红牌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3159169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2)川101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应向***支付19万元本金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到位案款201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01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对四川省内江蜀源水轮机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严格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川101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