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5781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舒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泽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亚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36008.9元;2、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7日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其采购卧式端吸热水泵等材料,合同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单价及合同金额,依据《料具验收单》据实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被告在其发货前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保证期满扣除维修费后无息支付,后双方签订了《关于银川国际交流中心项目的补偿协议》,约定增加一次热水循环泵等产品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供应材料共计53件,货款总计950294元,被告已支付814285.1元,尚欠136008.9元未付,其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的银川市人民法院起诉,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银川国际交流中心项目部,而该地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故该案应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