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8531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高舒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女,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0元,由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霍晓川
书 记 员    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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