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6728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73。
法定代表人:高舒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帆,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07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50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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