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0470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区XX号楼XX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307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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