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江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6696号 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江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江洋建设工程有限公买卖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陕西江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已支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