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洛南县华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华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90753268L。
法定代表人:于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华,男,生于1961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琦,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秦东钼选厂(以下简称秦东钼选厂),住所地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石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73801635T。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男,生于1954年12月9日,汉族,住洛南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洲,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华阳工程公司与被告秦东钼选厂、***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剑龙
人民陪审员 焦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