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379号之三
原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沟路南侧长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7659G。
法定代表人:孟繁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妹、张佳延,河北联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负责人:武望国,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