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执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沟路南侧长安小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267659G。
法定代表人孟繁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白庙子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78506443U。
法定代表人***。
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承仲裁字(2017)第1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75226.00元及违约金。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201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承仲裁字(2017)第165号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152.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仲裁字(2017)第165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