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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279号
原告:***,1965年12月22日出生,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马某。
法定代理人:***(原告马某的父亲),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1999年4月22日出生,女,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1936年9月16日出生,女,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84年7月20日出生,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孟繁文,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北新城广场花园。
原告***、马某、***、***与被告***、承德市普德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