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贝多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479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知足桥路。
法定代表人:沈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区贝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盛兵,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来与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贝多电子有限公司、***、盛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来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新区贝多电子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新区贝多电子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戴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