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6938号
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201-12号。
法定代表人:尼克·克莱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燕,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辉。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