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0565号
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尼克·克莱默,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石蜡
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计182.50元,由原告大连海密梯克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名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婷婷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