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2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杉本洋一郎。
被执行人:沈阳科非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艳华街7-351。
法定代表人:赵玉增。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1028.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29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励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