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260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杉本洋一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称,原告丈夫***系被告公司职工,2013年4月因工作需要被告安排其到台湾帝国维修保养厂任厂长,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丈夫因心脏病猝死,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亡。原、被告双方在协商工亡赔偿事宜过程中,被告为减少赔偿额的实际支付,并考虑原告丈夫生前对被告公司的贡献及其死亡后给原告家属所带来的实际困难,被告同意从2016年2月1日起给原告每月至少30%发货量,运费执行公司统筹价格,为履行约定,原告购置车辆进行运输。2018年末,被告公司因领导更换,拒不履行上述约定。因双方就争议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第四项“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列明了十类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我省的这十类案件由上述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审理,其他法院不再审理”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审理。本案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明确载明为外国法人独资,属外商独资企业,本案应属上述两份《通知》所规定的集中管辖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二审案件,以及上述地区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