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6148号之一
原告:***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旺牛村。
法定代表人:胡志芳。
委托代理人:王帅、李苏妍,系辽宁大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委托代理人:张岩旭、王欢(实习),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赢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