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375号
原告:苏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5FFKM50。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被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江街69-3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XXMBG8H。
法定代表人:仲钰博。
被告:沈阳华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旺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4581631D。
法定代表人:胡志芳。
原告苏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赢建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6月1日苏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