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955号
原告:杨某,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赵某,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沈阳XX建筑有限公司、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全额退给原告杨某。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