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初2172号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