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6民初2054号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水,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