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6民初577号
原告:保定市镇***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东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398889179A。
法定代表人:吕洪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保定市镇***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镇***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镇***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保定市振***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辉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