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26民初456号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定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磊,河北磅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懋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05157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生产加工定兴县消防站新建综合楼及餐厅断桥门窗,双方对承包方式及施工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门窗的加工、安装,严格按合同履行了其义务,工程总价款为332157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完成付款,至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127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515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给付,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欠款数额没有异议,被告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及时偿还,请求原告暂缓一段时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定兴县消防站新建综合楼及餐厅工程断桥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款合计332157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后付总额95%,其余5%作为保修金,期限为壹年,期满后5日内结清。原告于2018年初竣工,被告验收合格。至开庭之日,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127000元,余款205157元未付。以上事实有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门窗面积汇总表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51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515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157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鹿永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欣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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