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民初2108号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耀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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