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26民初2055号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799591007L。

法定代表人:李景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懋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4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原告中标定兴县兴园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的定兴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永安庄居民坡屋顶改造工程,于2017年4月6日与兴园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兴园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向村民发布居民坡屋顶改造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村民工程价款在国家补贴完之后,由村民自己按彩钢瓦20元/平米、树脂瓦35元/平米的标准进行支付。后原告按照施工标准为被告***施工,然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却未全额支付原告款项,后经多次催要,尚欠154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6年定兴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居民坡屋顶改造工程(三标段)工程中,原告懋源公司为被告***房屋屋顶构建红色彩钢瓦共计245平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60元。此工程由政府出资及村民自筹完成,政府出资占大部分,村民自筹占小部分,村民订作彩钢瓦按每平米20元价格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和定兴县兴园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懋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签名的美丽乡村建设屋顶材料填写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构建屋顶彩钢瓦,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构建彩钢瓦的工作,被告应当给付工程款,其标准双方虽未约定,但因该承揽工程系惠民工程,政府大部分出资,项目所涉农户个人均按统一定价负担一小部分,故被告应按此定价(彩钢瓦按每平米20元)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被告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4900元(20元*245平米=4900元),已给付3360元,尚欠1540元事实清楚,应予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耀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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