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3869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天城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密云区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678(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28MA01JUX62G。
法定代表人:张显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天城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密云区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兴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李 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