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2008号
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JinwangZh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前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39166.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444.9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并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经销商合同》,双方建立经销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截至2019年4月16日,尚有货款人民币443916650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86444.99元(逾期违约金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经销商合同》第10章约定,“经销商未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日支付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未向原告支付。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9年6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22166.50元。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本院。
被告辨称,与原告发生业务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原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22166.50元,原告自愿放弃2636667.1元,被告用在原告处的配件押金及2017年批量费用抵顶货款145499.40元,尚欠货款154万元,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付4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付4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付4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付34万元;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告直接将欠款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户:62×××03)。
二、若被告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任一笔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不放弃2636667.1元,要求被告太康县领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76667.1元及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仍以417666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可就上述欠款及诉讼费用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42314元,减半收取2115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