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财保36号
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仙龙山村金木井70号(通江大道一号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06705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金色年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914919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金色年华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8万元。2019年5月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色年华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