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1民催9号
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仙龙山村金木井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东良,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3562982,面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7月25日,出票人为常州市湟里振兴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武进湟里园林场,出票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佘秋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