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花园787-1号801、802。
法定代表人:钱小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仙龙山村金木井70号(通江大道一号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炳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6号钟楼高新创业服务中心大楼6638号。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催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