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085号
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0670504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友邦商务大厦1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57987483Q,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高丽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